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昆明公司担任股东有风险吗?

2022-09-26         来源:www.ynqgj.com

      昆明公司担任股东有风险吗?

      昆明公司股东既可享有权利的同时又要承担责任、义务和风险。责任风险是:

      1、公司股东应遵守法律、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,依法行使股东权利,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它股东的利益,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。如果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它股东造成损失的,要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。另外,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,逃避债务,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,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。


       2、公司的控股股东、实际控制人、董事、监事和高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的利益,如违反造成公司损失的,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
公司股东
       3、公司注册资金不到位,或虚报注册资本,使公司的法律人格未能合法产生的,股东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,如果实际到位注册资金达到公司法公司注册资金的最 低要求,股东对差额部分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。

       4、股东抽逃公司资产,导致公司履约能力不足的,应该在抽逃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。

       5、公司的实质股东仅一人,其它股东仅为名义股东或者虚拟股东,公司的实质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,名义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。

       6、名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质为自然人的独资企业,企业主应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,有限责任公司因股权转让导致股东为一人,在半年内未吸纳新股东,又未进行企业性质变更登记,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。

       7、公司利益与股东的收益不加区分,致使双方财务账目严重不清的,控制股东要承担债务的连带责任。

       8、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业务持续地混同,具体的交易行为,交易方式,交易价格受到同一控制股东支配和操纵的,控制股东对公司的债务要承担连带责任。

       9、股东资产与公司资产混同,股东业务与公司业务混同的,公司的人格被股东所吸收而不再独立的,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。

       所以,有限公司的法人和股东承担的风险与自己的权益是相辅相成的,如果一旦自己要承担一定的责任,那么也是自己权利享受后的后果,所以在进行公司运营时,权益的划分和利益的分配,都是有法律的明确规定,同样,风险的划分也是如此的。